過去宗教團體因無法登記不動產等因素,導致教會、寺廟等宗教場所,土地皆由受贈或購置對象的名義登記。不過一旦受贈或購置對象死亡,宗教團體恐怕面臨與繼承人要回土地的糾紛。而為了解決這類糾紛不斷上演,行政院今年初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也就是未來有望以「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不動產。但也不是所有的土地都一體適用,像是原保地就不在宗教團體可以登記的規範內。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確實因為現在原保地,依法規定還是要原住民,才可以擁有嘛,所以說宗教法人在這個情況之下,它就跟農發條例33條所規定,耕地不得由私法人所擁有,是同樣的情境 。」
原保地特殊性,使法條將它排除在外。但原民立委認為,部落宗教團體大多是登記在私人原保地上。立委伍麗華擔憂,不但法案中排除,在目前的原保地條例草案,也沒有相關規範。宗教團體的土地權益,可以說是兩頭空。但伍麗華表示,經後續與原民會討論,這類問題有望在原保地條例中得到解方。
民進黨立法委員 Saidhai Tahovecahe (伍麗華) 說明:「其實很多國家的原住民,保留地的處理方式,是允許部落的集體共有,因此未來我們在土地的分配增劃編之後,可以把一些地處理成是屬於,部落集體式共有的私有保留地,這也是邁向原住民自治,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
而部落教會、教堂土地,更多是教友們的捐獻。為了保障宗教場所具公益性的財產權益,立委鄭天財則提出,登記在原保地的宗教場所,應採「限制登記」。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 (鄭天財)解釋:「經過同意限制登記的話,會記載在土地登記簿謄本,限制繼承人不可以拿去賣,不可以去設定抵押,這樣的話才不會造成教會的傷害。」
然而在18號的審查當中,宗教團體不動產建在原保地的問題,仍沒達到共識,後續也將送交黨團協商。不過部分立委也要求內政部,須會同原民會在兩個月內提出法律解方。內政部長徐國勇也在質詢中承諾,會一步一步解決相關的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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