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號下午,大法官針對《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做出判決宣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到底能不能跨過「身分綁姓氏」的門檻,取得原住民身分?憲法法庭宣示判決違憲。
審判長許宗力:「原住民與非原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暨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均違憲。」
大法官解釋指出,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有助促進認同、從非原住民父或母的漢姓,並列所屬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也能客觀表達其認同、但原住民身分所需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另外優惠措施之性質,應做適當區分等原則,而原民會也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原民會綜規處長 Yapasuyongʉ.Poiconʉ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包含取用傳統名字,對原住民族認同的重要性,還有尊重各族自主決定文化認同的表達方式以及讓原住民的身分跟優惠措施做適當的區分所提出的這幾個原則去通盤檢討我們整個原住民身分的法制。」
原民會表示,將邀請各族代表,以及學者專家一起研議政策走向。大法官釋憲中也說明,即使2年後相關機關就算未完成修法,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的子女,無論從父姓或從母姓,都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與民族別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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