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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法草案條文保留 「會同」或「會商」成焦點

大綱

9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海洋保育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但馬上就碰到問題。在野黨立委提出的版本,要求將條文中「會商」相關主管機關改成「會同」,兩者在法制用語不同,部會間的合作強度也就會不同;但是執政黨立委認為,在執行上恐怕會窒礙難行,最後涉及相關用詞的條文、全數保留。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9日審查《海洋保育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時,馬上就碰上問題。在野黨立委的版本主張,要求將條文中「會商」相關主管機關改成「會同」,不過在部會間的合作程度,也會有所不同。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鄭天財):「如果是三個部會要會同的話,從承辦人到主任委員、或是部長都要蓋章。」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 謝志明:「以會同的角度來看,其實兩邊的權益大概都跟主管機關一樣,另外一種是會商的合作模式,仍然是有主從之分,必須要諮商其他主管機關的意見,予以採納,當然他最後採納之後他還是以自己的意見為主。」

但是執政黨立委認為,若使用會同,相關部會在執行上恐怕窒礙難行。

民進黨立法委員 洪申翰:「我當然很希望要怎麼樣保障原住民,包括漁民、漁會參與的權益,如果用會同、大部分都是用會同的話,其實某個程度會讓這樣子環境相關的部會,它很多相關的部會,會變得非常非常窒礙難行。」

無黨籍立法委員 Ciwas Ali(高金素梅):「會商只是商量、會同是必須彼此尊重,然後到涉及到原民跟漁民權益的部分,那麼相關的主管機關,應該就要極力地捍衛,所以我們在修訂制定一個法的時候,其實要把這個精神放在裡面。」

立委強調,政府在制定任何法律時,不要把受限制的人當作是衝突者,若在立法階段可以互相尊重,就能避免漁民或是原民抗爭動作,想必這也不是各界所樂見的。

海委會主委 管碧玲:「會同或會商,那個是進入保護區的劃設程序時候的課題,是不是我們後面,在會同跟會商後面的時候,我們再討論。」

《海洋保育法》草案將近一半的條文被保留,其中主管機關的權限,「會同」跟「會商」朝野持不同意見,同樣在罰則的幅度上也未達共識,海委會表示將再全盤統整後,在兼顧法制序的情況下,提出總體的新策略。

責任編輯:黃金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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