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稱的漢父原母案在去年憲法法庭宣判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和平等權,今年9月在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後,要取得原住民身分仍有三道門檻;第一是使用父或母的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第二是使用非原住民姓名,但是要並列原住民父或母的原住民傳統名字、第三是和具有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的姓;11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審議。
民進黨立法委員 Saidhai Tahovecahe(伍麗華):「原住民身分法它連動的就是姓名條例,我想要先問一下原民會,你同不同意單列原住民族語?」
原民會主委 Icyang.Parod(夷將.拔路兒):「既然我們是國家的語言,是阿!是可以單列的對嘛!」
不過回過頭來看原住民身分法,收養的子女要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得申請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若當事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以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則是依照個人意願,並且除了出生登記外,取得原住民身分,在未成年和成年後都各以一次為限。
在條文協商時,談及養父母和本生父母,在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發生爭議時也應該依照釋字第28號解釋,就算子女被收養,但和本生父母仍是天然血親關係,也就是直系血親,應該加以保護。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鄭天財):「養子女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戶籍法第65條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本生父母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當天下午大約半小時協商,憲判字第4號,也就是漢父原母案修正的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看似順利落幕;但是連動將進行修正的姓名條例,在接下來的協商中卻是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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