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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身分法修法草案 中央設客觀身分門檻

大綱

28日行政院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的修法草案,在各族群間通婚頻繁的當代社會,讓使用非原民姓名的人,可以利用三種方式取得原住民身分,這樣的修法是否回應到當初憲法法庭《判決身分法》第四條,違反認同權和平等權的意旨?

28日行政院版《原住民身分法》修法草案出爐,要符合三種要件之一,第一取用父母其中一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第二取用漢人姓氏並列原住民傳統名字,或是父或母其中一方的原住民傳統名字;第三跟隨具有原住民身分的母親或父親的姓。

不過釋憲聲請人鄭川如認為,新法並未解決平等權、認同權違憲問題,因為實際應用的結果還是跟以前一樣,只有原民母親的小孩,要取傳統姓名才獲得身分,若是原民父親,從父親就可以取得身分,也並未回應憲判字第四號中所說「族群的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該族群自我決定。

釋憲案聲請人 鄭川如:「對原住民族來說,什麼事情可以會比身分認定更屬於自己的內部事務呢?所以如果連原住民、連部落成員的身分都不能夠自己決定,那我們還要談什麼自治?」

看似多元的修法草案,但還得由當前政權來決定誰才是原住民,和自治精神背道而馳;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新法的確促進個人身分認同的平等。不過中央制定的客觀認同表徵,要來回應部落核心的自決權,在各族群的平等可能出現落差。

東華大學民發系副教授 Tunkan Tansikian (陳張培倫):「可是在族群集體平等的部分,尊重民族意願這件事情,我們採取是高標的話,這恐怕會讓一些族群覺得說打亂它自己(部落)的秩序。」

尊重民族意願回到部落裡頭來決定,修法中也舉例「賽夏族」為例,中文姓氏是根據原本氏族的意涵所取,已經具有區別宗族及自我認同的功能,但各族間取名文化具有差異性,再加上並非所有部落都有部落會議組織。但也不是無法可解,翻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之一條,還能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建立公法人制度,不過也潛藏風險。

釋憲案聲請人 鄭川如:「你可以把它想像成一個行政機關,它可以去做認定成員身分,所以部落公法人的章程或是部落憲法,其實就可以去規定它所屬部落成員的身分。」

東華大學民發系副教授 Tunkan Tansikian (陳張培倫):「但是現在常見的大規模的開發案,要取得部落同意的時候,反而造成部落內部不同意見的爭執,如果這樣一個理想模式真的去落實的話,未來搞不好會有很多案子,有些人覺得部落會議把我否決掉了,他就跑去告部落會議。」

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原住民身分法,將送進立法院第8會期審議「血統兼認同主義」,在各族群間通婚現象頻繁的社會下,開闢一條更多具有原住民血統的族人後代,能夠有條件地取得原住民身分,儘管設下客觀的身分認同表徵門檻,不過還是要捫心自問,內心對於原住民身分認同的核心價值,才更能體現身分認同的可塑性和流動性。

責任編輯:黃金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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