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等同於國內的憲法法庭,近日針對居住在科羅拉多河附近的納瓦霍族提起訴訟的《水權案》,法官們以5比4的投票結果裁定敗訴,原因是部落主張在1868年和美國聯邦政府締結和平條約,依據條約,聯邦政府有「積極義務」為部落規劃具體的權利,讓他們能夠得到足夠的用水,但是在多數意見的保守派意見中表示,儘管當初簽的協議中,為納瓦霍族預留了水源、提供保留區使用,但是保留區超過25,000平方英里,橫跨猶他州、亞利桑那州和新墨西哥州等乾旱地區,條約並沒有規定聯邦政府,有責任幫助部落獲得水源。另外一派法官認為大多數人不僅誤解部落的主張,並在做出決定時使用不正確的法律框架,而在有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台灣,學者認為在水權這塊,台灣相對有成效。
東華大學民發系副教授 Tunkan Tansikian(陳張培倫):「譬如說我們在《原基法》第15條、第19條,尤其是第15條它其實有特別提到,政府應該要積極協助改善原住民族地區的很多工程,包括水利工程,所以我們很多部落的簡易自來水,就是針對這條來的。」
然而話鋒一轉,要來檢視原基法的某些條文,學者表示只要在政府不須使用相對龐大的資源,去執行的項目就容易推動,而各界關注的自治法或是涉及傳統領域的土地問題,牽涉國家政治經濟利益時,要往前推進恐怕就沒那麼容易。
東華大學民發系副教授 Tunkan Tansikian(陳張培倫):「可是像自治傳統領域的這個條文、像《原基法》從第5條開始的自治權,我們最心知肚明《原基法》到現在為止,也都2005年到現在快要20年了,那裡面承諾要有自治,可是實際上面我們並沒有正式推動自治。」
原住民族自治就像淪為公關立法,也就是說名義上有條文,要尊重或者承諾保障並落實特定族群的權利,可是權利若碰觸到主流或國家核心政治利益實,所提到的承諾就只停留在文字。學者拿出實際例子在《原基法第31條》中,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現實中就以雅美達悟族人的蘭嶼來看,目前仍在島上的核廢料桶,讓這些法條明定的規範,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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