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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三讀 永續vs.經濟怎兼顧?

大綱

早就過了法定期限的海洋三法,何時能陸續上路仍是未知數目前過的《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要來促進海洋經濟的發展,不過環團就指出,台灣目前沒有《海洋空間規劃法》,而在發展經濟的同時,資源也同時在消耗,漁業永續發展和經濟要如何兼顧?是台灣和世界共同面臨的難題。

立法院長 游錫堃:「《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制訂通過。」

這一敲等了3年多,今年5月三讀通過的《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要來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然而被視為三位一體的海洋三法,在2019年《海洋基本法》通過後,就要在2年內制定,但2023年只等到《海洋產業經濟發展條例》先行上路,然而經濟發展的同時,資源勢必會消耗,而《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的海洋產業,也被關心環境保護的團體批評定義不明太廣泛。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 黃馨雯:「大家覺得剛開始覺得,海洋產業應該是為了離岸風電而設計的,相關的《再生能源條例》裡面,其實有針對於海洋能跟離岸風電,它是不同的定義,那它的海洋能源定義是什麼,因為海洋能是不包含離岸風電的,還是它的海洋能源包含離岸風電、也包含其他的潮汐流等。」

再來看到,環團指出在國際上已經有100個國家或地區,採用海洋空間規劃,來分配海洋的使用空間,而目前台灣國內並沒有海洋空間規劃法制,更提到海洋資源的消耗,不僅對漁業發展至關重要,更牽涉台灣原住民族跟海洋文化的連結。

環境正義基金會專案主任 葉于瑄:「如果沒有去在海域空間上面做劃分且分區管理的話,我們也沒辦法把保育區給保留下來,這個勢必要先進行調查,要知道哪裡的生物多樣性高,而且它可能對於氣候、對於族群、對於海洋生物,都很重要,它肯定是要優先被保育下來,

儘管傳統海域至今沒有法源依據,《原住民族土地法》及《海域法》草案仍在卡關中。原民會2019年依照《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將蘭嶼、台東、花蓮和屏東等部分沿海,分批公告為「原住民傳統海域」,在海域內的開發利用,都必須經過原民會的同意。然而永續漁業跟經濟發展要如何兼顧?聯合國今年也通過《公海條約》,要在2030年將30%的海洋納入保護範圍,身為海島國家的台灣,在海洋保育上就更不能裹足不前。

責任編輯:亞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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