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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啟動 原民自治關鍵一步

大綱

來帶您關心部落公法人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原民會近日正式拍板啟動《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4月7日公告,選定全台五個具代表性的原住民族部落作為首波示範對象,包括:台東都蘭、南投望鄉、屏東義林與大武以及花蓮撒固兒部落。這項試辦計畫不只是制度建構的實務驗證,更是原住民族自治制度從理想走入實踐的關鍵一步。

那麼,這項計畫為什麼備受關注?就是因為所謂的「部落」,早在國家出現以前,就已經是原住民族最根本的治理單位。部落不只是生活共同體,更是結合人、土地與傳統文化的整體存在。長年以來,學界與立法實務推動的,就是希望設置「部落公法人」的制度化,讓部落成為具有法律主體地位的法人團體,才能依法行使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邁向真正的自治發展。其實,早在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的時後,「部落自治」的理念就已經被納入法條。只是一直以來缺乏具體的法制支撐,始終停留在政策面的宣示層級。

經過十年,2015年,當時的總統馬英九在8月1日原住民族日明確表態:將推動賦予部落「公法人」的地位,作為未來《原住民族自治法》立法的基礎。當年也同步修訂《原基法》第2之1條,首次明文指出:「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法制基礎初步建構完成,也讓部落不再只是文化象徵,而是具備自治權能的主體。在隔年,2016年政黨輪替後,總統蔡英文也宣布延續並擴大相關政策推動。

因此,從2016年起,原民會啟動制度設計的前期作業,包括擬定《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召開多場跨部會協商會議與部落諮詢座談會,目的就是為了釐清,部落在具備什麼樣的條件下,能成為”部落公法人”,後來分析出來是,必須是依據公法設立的團體,能行使一定的公權力,同時具有承擔權利義務的能力與責任。

在多方的評估下,原民會就選定五個條件成熟的部落展開試辦,包括具備明確的領域範圍、穩定的部落議事制度,以及高度凝聚的民族意識,與積極的自治意願,試辦計畫將持續到今年年底。而這五個部落的試辦成果,也將作為制定《原住民族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的重要依據。未來,隨著制度的逐步落實,原住民部落就能更有空間地去制定完善的自治法規,不只能讓部落更有自主權,也能讓部落在公共事務上有更多的發聲權及參與權。以上是整理關於部落公法人發展過程中一個很大的里程碑,但同時也是一個新的開始,將時間交還給主播。

責任編輯:N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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