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美達悟族的船眼圖騰跟貝灰文化及製作過程,在去年9月獲准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但在今年5月海洋委員會的一紙公文,引發蘭嶼族人擔憂,公文中寫到依照野保法第四條第二項,「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修正草案中,將以下7種硨磲貝,列入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族人認為,將威脅到海洋文化的使用權,並表達不滿。
貝灰文化傳智權代表人 Syaman Macinanao (謝永泉) 表示:「當然我們堅決反對,這跟族人跟其他原住民,狩獵文化一樣嘛,我們都一直在做貝灰文化,我們現在已經做得那麼久,而且在很早最古老的本來就是,我們的歲時祭儀裡面,就有貝灰文化的製作。」
台大地理環資所博士林嘉男說明:「在傳統上拼板舟的擺設,就是用貝灰去做顏色的塗料。」
就怕遇到跟野保法一樣的問題,又有什麼方法來解套?海洋保育署則表示,因評估硨磲貝數量銳減,才列入保育類動物,而學者認為,應該把商業漁撈跟場域文化使用做區分,並非一體適用限縮族人使用海洋文化的權利。
海洋保育署副署長吳龍靜解釋:「各地的調查結果,發現硨磲貝牠在數量上面,相較以往大幅度地減少,而且各地明顯地小型化,所以根據這樣的最後評估結果,認為應該把硨磲貝列為,保育類動物來加以保護。」
林嘉男補充:「理論上應該比較適合用漁業法,來進行資源保育的公告,譬如說漁業法裡面會有針對,特定漁業資源比如說像硨磲貝,然後劃定一個區域做漁業資源保護區,然後限制他的漁撈跟漁捕,而不是說一體適用這一類的,海洋野生動物或是漁業資源,變成一體適用的全面禁捕。」
學者也補充,野保法中海洋資源保育目的,應該是要去阻絕商業漁撈,造成生態資源耗竭的狀態,而當漁業資源在一般民生跟文化漁撈上,已有長期依存關係時,呼籲政府機關要在法律公告期60天內,審慎思考海洋文化跟原住民族使用海洋的特殊性,在條文中增列排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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