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3號的原住民族自治法公聽會中,儘管談了22年依然還在討論階段,在多位原轉會委員不斷向中央請命後,去年原轉會議上,總統蔡英文也給出承諾,將推動原住民自治試辦推動小組,其中以自治三要素的空間規範、自治權限跟固定財源考量下,由已經公布傳統領域劃設範圍的魯凱族,和有明確土地範圍的雅美達悟族,為優先的示範對象。
魯凱族民族議會成員高稚函說:「同時我們這16個部落幾乎希望公所能夠協力組成我們的共識協商平台,來去解決我們魯凱族的相關的政策,它的最終目的是什麼,要成立自治政府。」
原轉會委員夏曼‧ 威廉斯說:「人之島蘭嶼在空間上是獨立的島嶼,有明確的一個空間範圍,我們跟其他族群在空間的利用上沒有衝突,目前仍然維持著傳統的部落管理方式。」
在各委員的論述中,不難看見,要推動自治法的目的,就是要力爭一部能和國家平起平坐的分權自治,而非分工自治的法律,另外,卑南族、太魯閣族跟賽德克族群委員,也都表示有高度自治意願,但往年自治法在立院,都碰上屆期不續審的困境,而總統當初承諾成立試辦區,是否能成為原住民族自治的曙光?
東華大學法律系主任Awi Mona (蔡志偉)說:「我覺得如果要支持我們現在所謂的自治法的分流立法,我倒是會比較建議其實把原基法當中幾個比較重要的法律跟辦法先完備好,包括部落公法人的辦法,包括諮商同意辦法。」
學者也提及台灣自治的型態想要更多元,就必須重新檢討地方制度法,在原住民族群的適用性,逐步把散落在不同法律的法條,結合設計出一部實質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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