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發生廣播人馬世芳,與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著作權爭議,原文會隨即修改合約,朝共有共享邁進,展現公共頻道進步的精神,也讓事件圓滿落幕。然而甲乙雙方合約中的著作權問題,在現今台灣社會裡,還是普遍存在著。過去常見出資的甲方,會在合約中提到,創作者乙方在著作完成後,須將著作財產權全數讓出,並要求放棄乙方的著作人格權。合約內容大大侵犯乙方權益,如今有了新的保障辦法。
文化部會同經濟部在10月5日發布《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當中就加強創作者在簽訂合約時,具體著作權的保障規範。
文化部次長李連權表示,「以前最早的就是說,所有政府機構做採購補助,所有的著作權都是屬於政府的,那今年較非專屬授權。」
所謂非專屬授權,就是資方機構無法再以買斷方式,全權取得創作者的著作權,相反創作人可將作品同時授權給其他機構。另外也有多數創作者時常發現,作品遭資方修改,導致作品原有的美感受到侵害,進而影響創作者名譽。而現在辦法中也明訂,創作人可主張,機關侵害著作人格權等保障方式。辦法一出,讓創作者交出作品更加安心。
設計創作者Zepulj Kaluvung(王雅蘭)表示,「我覺得今天有一個很完善的保護之下,我覺得對於創作者、或是像我們做設計的,我們會在一個很安全的保障之下,其實會有更好的作品,那我們也可以去保障這些作品,之後出現在不同的地方,他都可以有一個他最好的設計跟規劃。」
對於剛起步的創作者來說,未來在簽定合約,也不再面臨收入及著作權捨棄的兩難局面。
動畫創作者Behuy Bayas(陳冠中)則說,「主要是看你這個合約能不能接受,像當初簽訂的時候我是接受的,因為才剛開始有這個案子的時候,其實我們要求不會太多。」
至於會不會依法落實?文化部預計在每年,辦理一次委託調查,通盤檢視各機關辦的藝文採購,強化創作者的著作權保障。
責任編輯:嘎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