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繼續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立委也拉出財劃法的修法歷程,表示從1999修過之後,25年的時間,歷經15次修正、縣市合併,而直轄市的原住民地區的公法人身分,也在2014年恢復,但是地方自治財源,卻未在修法時被納入。
原民會綜規處副處長 洪玲:「像高雄市三個原住民地區的基本設施維持費,我們還是直接撥補給三個區公所。」
儘管如此,但是立委就點出多年未修正問題,因為儘管地方制度法中直轄市的原住民地區恢復公法人身分,也準用鄉鎮市之規定,但是在財政自治事項中卻出現缺漏。
民進黨立法委員 Saidhai Tahovecahe(伍麗華):「沒有把過去的稅捐、公共債放進來,還有一個疏漏,它在地制法的第83條之3的另外,它竟然說財政要用改制前3年的平均收入。」
財政部長 莊翠雲:「原民區裡面的財政自治事項,只包含所謂的財產經營處分、以及稅入的部分,但並不包含稅捐及公債,所以它的財政自治事項裡面不包含這個,以至於財劃法裡面它的財政層級,就沒有把它放進去。」
修法疏漏,導致直轄市原民區自治財源,必需仰賴直轄市政府;除此之外,財政收支劃分法,也要將直轄市的原住民地區納進來,對此財政部表示將連繫內政部一起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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