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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身分法違憲 鎖定聲請「身分新制度」

大綱

日前(4/1)「原住民身分法」迎來重要轉折,大法官釋憲指出,原民與非原民結婚,所生的小孩不用再被姓氏綁身分所束縛,同樣都能取得原住民身分,而依據憲法法庭的判決,相關機關必須在兩年內完成修法。但縱然有了原住民身分,身分表徵還得回歸到各自所屬的族群決定。聲請方指出,要如何去建立一個身分認同的新機制,才是當務之急。

4月1號實施將近20多年的「原住民身分法」出現重要轉折,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的後代子女,究竟能不能跨過「姓氏綁身分」的門檻,取得原住民身分?終於迎來最終裁判,憲法法庭認為,這項規定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的「認同權」跟「平等權」,宣示違憲。

聲請釋憲人鄭川如表示,「當然我們是很高興,大法官也採納我們的觀點,認同說就是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有違反婦女的平等權。」 以聲請人的視角來看,當代社會在原漢通婚的趨勢下,小孩從非原住民父或母的姓氏,就直接喪失原住民身分的資格,將不利推動原住民的社會發展。

而現在縱然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但在司法院大法官判決後指出,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要的認同表徵,應該把決定權,交給各自所屬的原住民族自主決定,而當務之急,就是要建立身分認同的新機制。

聲請釋憲人鄭川如說明,「原住民的人口從數字上,看起來好像有增加,但實際上從整個人口比例來講是縮減的。從幾年前開始,連外籍人口的人數都比原住民多,所以我們好像自己刻意把原住民女性嫁給跟漢人男子結婚像就把它剔除在外面,他們的小孩(原民)身分剔除在外面,對整個原住民社會發展不是一件好事。」

聲請釋憲人吳欣陽補充,「司法院只是說法條上對於身分的限制有違憲的情形,如果宣告違憲,我們未來應該要去建立一個,身分認同的新機制,除了血統以外,要建立文化連結。」

身分認同的新機制,不僅要考慮到原住民族的集體權以及個人權的融合,最重要的是要避免被歧視的結果。但先賦予你身分,再由各自族群設定認同表徵,學者認為大法官釋憲中這個方向,也完全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尊重民族意願條款。

東華大學民發系副教授Tunkan Tansikian(陳張培倫)說明,「這次的判決更有意義的是最後許宗力大法官,給未來立法界建議的時候,其實也特指出來說應該議尊重各族的決定,所以我們可以預想得到未來修法的方向,應該會回歸去了解各族的,自己的想法是什麼,尤其是在認同表徵的設定上面。」

依據憲法法庭判決,相關機關應該在2年之內完成修法,但要修法有那麼簡單嗎?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林韋翰解釋,「但是2年的時間可能(很難),況且目前部落公法人都還沒有,甚至很多部落在沒有部落會議的狀況下,其實沒辦法直接把部落會議,或部落自主自治,直接寫進去身分法裡面。」

聲請釋憲人鄭川如再補充,「我覺得這個是時間的問題,早晚的問題,那現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嗎,它已經有部落公法人,其實就已經有法律依據了,只是說到目前為止,原民會一直沒有去認定說,哪一個部落符合部落公法人。」

如何在期限內完成修法?聲請方訴訟代理人認為,相當考驗朝野協商和立法委員的立法技術。

同時學者也指出,「原住民身分法」的修法變動,也將牽動現行攸關原住民族的權利制度,而未來在社會福利資源的進用,甚至是保留地的取得爭議,除了身分之外恐怕還會增加其他條件才符合資格,另外也點出,原住民族目前所追求的「自治」看似停滯不前,但從這次的判決來看,身分認同表徵,由原住民族來自主決定,反而是推進原住民族權利往前進的一大步。

責任編輯:芷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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