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落實轉型正義,行政院29日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的部分修正草案,其中一項就是針對被害者領取的賠償金,不應影響被害人原本就應有的社會救助相關資格。
內政部民政司長 鄭英弘:「賠償金不計入《社會救助法》的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計算,因為我們發現很多原本就弱勢的受害者,如果他原來就具有中低收入戶的資格,如果受領了一筆賠償(金)之後,可能會影響到他中低收入戶的資格,所以他不敢去領取,所以我們特別來修正這一項。」
另外,內政部也發現,有些受領人領取賠償金時可能本身有債務的問題,所以在請領、給付、受領財產前可能就會被銀行扣押、進而影響領取賠償金的意願,對此行政院也修正了相關條文。
內政部民政司長 鄭英弘:「賠償金或返還的財產的請求權、受領財產及給付皆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同時也規定說自願提供擔保的一個情況不受此限;也就是說他領取的不動產之後,他可以自願的提供來擔保,這樣才不會影響他未來借貸的一個可能性。」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長 Semaylay.i.Kakubaw(賴俊兆):「相關法制的周延跟完備是我們穩健推動轉型正義很重要的基礎,讓相關的法制未來在立法院能夠獲得比較多的支持,那這個也是我想今天(29)能夠提出這樣的法案的一個緣由。」
從去年行政院修正《政治檔案條例》,到今年通過《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到保障被害者等相關權益的修法,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表示,都是期盼能提供各部會作為落實轉型正義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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