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區合法化議題,不管是在立法院各委員的推動下,或是舉辦多場公聽會的敦促下,去年行政院放寬非都市土地用使用管制規則,增訂農牧跟林業用地容許附設條件,設置露營設施後,交通部觀光局在今年7月中旬,推出修正版本,根據非都市使用管制第六條附表說明,在容許使用項目中,在農牧用地上的露營區,可新增營位、衛生設施和管理室;若是在林業用地,則可設置營位和衛生設施。
觀光局顧問公司建築師吳先生說明:「不管你在農地或林地來申請容許,它有一個面積的限制,一公頃以內原則上就是,低度利用申請開放小面積來申請露營場。」
雖然露營用地限制放寬,不過仍有附帶條件。要建置衛生設施或管理室,也有面積規定,而林業用地上的露營場,更不得設置管理室。
吳先生補充:「這些固定設施,還有一個天花板上限要注意,面積不能超過660平方公尺,在農牧用地的部分,衛生設施跟管理室,還不能超過這些固定設施的30%,林業用地不能超過10%。」
觀光局公告的修正內容,目前仍在初步宣講當中,不過業者也拋出疑問,除了要確定主責窗口外,若要申請衛生室沒有建照是否會成為阻礙?而原民會也說明,有另訂原民相關的解套相關指令。
露營業者林沛筠表示:「現有的露營區我想應該是直接地合法化,當然就地合法化就一定要有窗口,窗口的話到底是市府還是區公所來做。」
原民會土管處地利用科長廖益群補充:「剛剛前面有提到衛生室,沒有照沒有關係,但是你要經營露營的時候,可以透過結構安全的部分來去附文件。」
而觀光局也強調,附帶條件中各部會協商後,共有19處地區,分別位在災害、生態和資源利用敏感類型之處,不可開發。而全台1700多間的露營場,在桃園市有一百多家露營場,中央的修正公告預計解決,桃園8成露營場土地使用的合法問題,不過中央也強調,這次仍在宣講過程,蒐集業者意見,將來彙整意見後會再進行滾動式修正。
責任編輯:孫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