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會公布五處部落公法人試辦點,包括台東都蘭部落、南投望鄉部落、屏東義林部落及大武部落、花蓮撒固兒部落;原民會指出,是因為這五處環境、族群、部落組織差異大,且組織運作穩定、並具整合管理經驗,因此作為部落公法人試辦標的,預計試辦到今年底。
原民會綜合規劃處專委 曾興中:「(授權)主要是以部落自身意願為主,並且不涉及到法律公權力的事項,所以在文化、語言、產業、自然資源的協助治理或者是社會福利的推廣,以現階段來做推廣可行性比較高;當然原民會不能置身事外,也必須要跟部落共同跟有關部會或有關部門來做溝通討論。」
公法人試辦授權範圍,仍以不涉及公權力為主,不過原民會將居中觀察及協調,部落與公部門間的互動及權力範疇;而雖然有學者認為,試辦部落集中東部、南部,擔心實施經驗對北部族群將有「水土不服」情況,但原民會表示,預計年底會有初步成果,將再評估是否繼續試辦,或是針對法制進一步討論,關鍵就在試辦期間的觀察結果。
原民會綜合規劃處專委 曾興中:「部落內部如何針對公共事務進行內部共識整合,然後有了共識的整合之後,如何再跟公部門進行工作上業務上的分工協調;在分工協調之後,如何在執行上能夠也產出更好的效果。」
東華大學民發系副教授 Tunkan Tansikian(陳張培倫):「這種所謂部落公法人推動,難道我們是拿一個外在制度直接套在部落身上嗎?假設某些族的部落它本來自主運作的組織就很好了,那部落公法人相關法制的規範要不要只是一個抽象形式的規範?但是我們就認可這個部落本身就運作很好的組織。」
學者陳張培倫認為,部落公法人應思考公法人官僚制度與傳統組織運作的狀況,是否能套用在全台上百個部落,另外試辦過程也不能只關注部落會議等制度運作,需要賦予試辦部落相當的權力,在文化、社福等各領域實際執行;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公布,邁出原民自治的新一步,就看關鍵的試辦期間,部落及社會反應讓制度更加純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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