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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議會代表:原民會組織法修法 應尊重族群意見

大綱

最近立法院大動作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其中原民會族群聘用委員是否改為無給職,引起廣大討論,至於原民會族群聘用委員制度有哪些問題?刪除聘用委員的薪給就能解決嗎?有學者提出,重點應放在聘用委員的遴選機制跟任務職掌,如何具備族群代表性,又要能避免淪為政治工具;也有前立委認為,聘用委員相當於各個族群的大使,扮演中央跟民族間的協調角色,因此,相關修法討論更應諮詢並尊重各族群的意見與共識,而不是中央說了算。

近期原住民立委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要求刪除族群聘用委員薪給,引發各界反思族群聘用委員的設立初衷;前立委瓦歷斯.貝林與曾華德回顧,原民會組織條例立法過程,當時原民立委傾向以「委員制」來提案,但討論後仍以「首長制」通過,不過原民立委主張原民會仍應有各族群代表,提供各民族政策事務的商討與建議,才產生依聘用條例聘用的族群委員代表。

賽德克民族議會總召集人 Walis Perin:「委員制的意思是說,各個民族有派代表到委員會去,在委員會的委員當中能夠來選舉,有一位是主任委員(委員長),所以是各民族共治原住民委員會。」

排灣族民族議會議長 Tjivuluan Paracasaw(曾華德):「原住民族委員會當初的設立是行政(首長)制也是委員會制,行政制所以有主委,委員會制就有族群委員、但是沒有委員長,全由我們的主委來領航來掌理;那既然有族群委員,每一個族都必須有代表,我記得是從9個族現在增加到第16個族。」

回顧民國85年11月,《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三讀通過,第10條指出「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七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後來考量當時原住民族共有9族,因此91年1月將聘用委員增至「七至九人」,另外增加「聘期隨主委異動而更易」;不過後來陸續有各族群正名成功,因此95年1月,條文修改為「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直到今日;然而,立委提案刪除族群聘用委員薪給,對原民會族群委員的執行效能是否會大打折扣?

賽德克民族議會總召集人 Walis Perin:「無給職的方式就變成是屬於任務性的編組,還是有各民族的代表產生,他就變成偏重於諮詢顧問這方面的一個策略,就沒辦法比較長久的時間去做執行或者提供一些建議。」

排灣族民族議會議長 Tjivuluan Paracasaw(曾華德):「如果說以阿扁總統的論點的話,阿扁總統說國中有國,那我們各個民族比如說我排灣族是排灣族民族共和國、族群委員就是民族共和國的大使,這個大使連個房舍都沒有分配、他還要租房子,公務人員12職等在領十幾萬,他們只有領六七萬到八萬,你看已經很委屈了。」

不過學者強調,原民會族群聘用委員制度最大的問題並非在於聘用,而是遴選機制及任務職掌,如何具備族群代表性,又避免產生政治酬庸的疑慮?

台東大學副教授 Haisul Palalavi:「他是一個族群代表,所以他的問題我覺得就是說,我們要關注的是他們如何產生,我是一直覺得說這個族群代表當然是要民族去推舉,那個才有代表性,特別是經過一個民族的民族議會的推舉,他的代表性更沒有話說;如果民族沒有推舉,那我覺得那就不要有這個族的專任委員。」

除了遴選機制的建立,台東大學副教授Haisul Palalavi強調,族群委員的任務與角色定位,更應從民族議會角度去賦予使命,像是扮演中央跟民族間的協調角色以及各族之間民族事務的協調等任務;Haisul建議族群聘用委員可改回任期制,不隨主委異動而更易,避免政黨色彩爭議,回歸族群事務與專業。

台東大學副教授 Haisul Palalavi:「他(族群聘用委員)上任之後可能要簽一個類似協定或契約,他上任之後因為他是民族推舉的,所以他謹代表這個民族的立場去關心民族的事務,所以我覺得他上任之後就不應該參與任何的政黨活動,特別是選舉。」

至於聘用委員的資格條件,學者建議應回歸各族群或民族議會自訂條件,再跟中央協調,而非完全由中央或執政黨強制規定;前立委也建議,倘若修正通過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政府更應加速民族議會、部落會議的建構,讓原民會與各族群的溝通更加順暢。

責任編輯:林懷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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