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106年公布《釋字第803號》解釋,提到的《槍砲彈藥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對於自製獵槍規範不足的相關內容,應該進行修正檢討之後。警政署則會同相關單位擬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目前進入預告階段。對此部分族人也提出相關建議。
吉拉米代部落狩獵協會成員 Lamelo Kacaw:「不知道警政署這邊有沒有做過統計,現在膛炸的是哪一種槍的形式?是前膛嗎?還是喜得丁的準後膛?還是定裝彈的後膛?有沒有這個資料?主要是說我們要釐清,到底原住民槍是哪個地方,或什麼樣的形式是不安全的?是不是可以把這些,其實是原住民自己做的也安全(的獵槍),也納入在準備的自製獵槍法條,讓他變成雙軌制進行,也不需要落日條款。」
太魯閣族獵人協會理事長 帖喇‧尤道表示:「已經擁有自製獵槍的部落族人,因為(立法)之前就已經有自製獵槍,這個部分(許可管理)辦法修訂之後應該讓他除罪化。」
為了徵詢各界意見,警政署偕同原民會召開分區座談會。大家也對草案內容有關第六條獵槍集中管理、第七條每月將彈殼繳回,以及第九條登記槍枝兩枝為限是否包含舊式獵槍部分提出討論。警政署強調會在安全保障與文化傳承找到平衡。
法扶基金會原民中心專職律師 林育萱:「在第9條裡面有規定這個槍枝的數量是兩枝,請問這個已經登記的槍枝是不是也在這兩枝之內?無論是有登記還是沒有登記,都應該要明訂他的除罪化出來,而不是讓族人因為自製獵槍新的辦法出來後,結果用了舊的獵槍沒有登記就被抓去關。」
警政署保安組科長 林志駿:「這些管理辦法裡面還有沒有什麼值得我們再共同研討做提升的部分,我們的目標是希望大家能夠在使用槍枝的部分,符合(憲法)803解釋,在安全使用的訓練上,能夠給大家有一個安全的保障。」
此外警政署也強調,將會彙整大家的意見帶回討論。而族人也擔憂在新法上路後,是否能夠實質保障狩獵文化,還是變相加大限縮獵人權益以及尊嚴。
責任編輯:黃昱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