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鄭天財):「現在將部落明定為公法人後,部落就可以有土地所有權,因此我們很多部落的聚會所屬於部落的土地,都可以變成部落所有。」
回顧2015年原基法修正第2–1條,部落可依法成為公法人,立委鄭天財指出,當時的修法動機就是在部落文化與土地。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鄭天財):「而部落成為公法人,對我們文化的自主性、我們很多的土地是屬於我們部落的。」
過了將近10年,立委伍麗華也催促部落公法人上路,因為這與未來要訂定的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息息相關,更是原民自治中的重要拼圖。
民進黨立法委員 Saidhai Tahovecahe(伍麗華):「但是它(原保條例草案)很重要的是,它有把過去的國有原保地、私有原保地之外,再增加一個叫做部落公有原保地,其實這個就是為部落公法人來去做預備,那有了部落公法人有土地,那就是代表它有財源。」
對於部落公法人的想像,南投伊達邵部落長老丹俊傑就指出,部落已規劃土地分區,包含祖靈祭儀、農業產業等,確實有部分涉及林業署、台電等單位的國有地,若部落公法人上路,就能平等地與相關單位協商、共享土地資源。
邵族文化發展協會理事 丹俊傑:「就是兩造來(談),不是我跟你申請、你答應我從屬的關係,是兩造是平行關係,是我們要做什麼、你們是備份(報備)而已,我們就跟你講說不違反水利法、不違反所謂的台電的船舶使用辦法,你就要讓我們實施。」
尤其部落持續面臨土地開發,丹俊傑對部落公法人也抱有部落土地管理、行使公權力的期待。
邵族文化發展協會理事 丹俊傑:「我們當時覺得這樣的公權力介入,它就有明顯的土地界線來實施這個公法人的範圍,所以那時候我們就有主控權來說這個開發案真正確實在部落裡面,我們就可以抵擋得住。」
雖然修法當時,也有法律人士認為母法授權模糊,但族人殷殷期盼部落公法人上路,保障部落土地使用權利也不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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