灑網抓魚,是大部分阿美族人的傳統生活慣習,但就在20號,有一群出身台東縣在苗栗市工作的阿美族人,假日相約到苗栗市龜山大橋附近的後龍溪,要捕魚,加上隔天正好有親友要訂婚,因此就灑網捕撈吳郭魚,卻遭民眾檢舉,警方也表示後龍溪屬於保育河川,不能使用漁網,且依《漁業法》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到15萬元以下的罰鍰。
漁業署漁政組副組長 劉家禎:「苗栗縣政府他公告後龍溪主要流域,禁止網具類捕撈,如果有相關事證的話,要送交苗栗縣政府,依事證來檢視捕撈地點來嚴處。」
但翻開《原基法》第23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且法條中並沒有說明族人不能在「非原鄉地區」進行資源的利用。並且《野保法》也基於《原基法》第23條規定,並不限制族人使用的捕撈器具,對此,有原民立委表示早在4年前就曾針對族人在都會區進行漁獵、狩獵等權利的正當性,進行過質詢。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鄭天財):「漁業署我當初都質詢過了,他們都很清楚了,我今天(23) 也把我上次質詢的這些議事錄,我今天(23)也傳真給漁業(署)的署長辦公室,希望他們能夠跟苗栗縣政府,能夠好好地去溝通協調,不要再處罰我們的鄉親。」
漁業署漁政組副組長 劉家禎:「《原住民族基本法》應該是保障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裡面的一些傳統、祭儀、文化(等)。苗栗縣原住民族的地區是獅潭鄉、南庄鄉跟泰安鄉,這次案發的地點是在苗栗市,如果要去主張這個權利的話,建議由原民會彙整原住民的意見以後,再洽商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回顧在2019年立法院的質詢台上,當時的農委會針對該權利沒有異議,如今族人再度被開罰,面對中央與地方執法情形與法律見解的不同,仍待各政府機關加強橫向聯繫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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