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在韓國發生的性剝削N號房事件,震驚國際!也讓各界正視數位性暴力事件的存在,今年3月,行政院就通過了《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草案,就是希望明定法規,遏止數位性暴力犯罪事件。目前官方草案已出委員會,即將進入黨團協商,但有民團認為,修正草案內容有3大破口,包含「犯罪類型規範不足」、「下架不即時」、「境外影像無法管」等。
數位女力聯盟祕書長 張凱強說:「性私密的影像跟聲音,其實都是應該在這次刑法修正裡面,同時被保護的範疇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我們也要求就是,這次應該要納入所謂的專人專責機構來處理,這樣子的一種犯罪類型。」
根據現行法規,對於性私密照片的取回,目前只能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程序處理,只有檢察官、法官有權處理,被害人則難以立即從警察機關尋求協助。另外,這次修法草案,也沒有納入合意拍攝影像被威脅的樣態、24小時下架機制,以及加害者自主下架等內容,忽略尚未散布而遭威脅的問題,無法預防悲劇發生。
被害人C某、A某說:「在這個過程裡面對我來講,是一次又一次的傷害,因為最終的問題就是,這些相片是我的相片,而我不想要這些相片在某個人的帳號上傳,而被眾人觀看。」「真的發生過,朋友無意間發現我的影片,甚至發生過陌生人透過工作的社群網站,騷擾我的事情,這些未知的恐懼和無助是會一直壟罩著我的。」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 王淑芬說:「針對我們自己服務的對象群,進行的一個數位性別暴力的統計,那將近有2千5百多名的服務對象群裡面,就有將近352位,接近14%的服務對象,他是有遭受到數位性別暴力,而一半以上都是所謂性私密影像的揭露。」
為求建立完善保護被害人的機制,民團針對修法草案提出三大建議:新增24小時即時下架影音內容的時間限制,讓被害人受到即時保護。再來,是增設《民事保護令》,透過法院即時裁定,命令加害人交付、刪除、銷毀或移除已上傳的性私密影像,進而解決境外散布的問題。最後,則建議把「散布性私密影像」的行為列為「恐嚇罪」,進而跟民間版新增的《民事保護令》內容嫁接,完善被害人的保護機制。
民團也呼籲立法院應參考民間版草案意見,並儘速三讀通過修正草案,保障數位時代人民免於性別暴力的影響。
整理:施容亘/責任編輯:孫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