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局21號公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將原本散落在各法條的地熱開發,整理統籌主管機關,不但有明確規範,更簡化申請開發流程。當中也把開發廠商,在原民土地開發須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履行部落諮商同意。草案一出讓原民立委認為,這讓過去發生地熱開發爭議的部落,都有望依法獲得保障。
民進黨立法委員Saidhai Tahovecahe伍麗華說:「因為探勘以前是個模糊地帶,那所以現在包括探勘還有開發,他的許可在他作業之前,都要在原住民族土地上的話,就要踐行原基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程序,所以這樣的一個我們過去一直要求,要把時間點寫清楚,這次他有做到。」
伍麗華表示,修正草案中也明定地熱水權期限為20年,且廠商若未依程序開發,恐將吃上罰則。這部條例草案,能稱作是礦業法可學習的模範。而為了落實部落諮商同意,經濟部能源局也祭出鼓勵方案。
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李君禮說:「這時候他辦理這些部落會議的費用,會在未來的電價裡面幫業者來反映。」
不過依照原基法第21條規範,還是會落入私有土地是否需經諮商同意疑慮,立委孔文吉表示,後續修法仍需想出周延對策。
國民黨立法委員Yosi Takun孔文吉說:「但是如果說是離部落比較近的,而且是大型的開發,那就要經過部落會議諮商同意,私有地的話,那公有地都必須要經過部落諮商同意。」
而根據能源局資料,目前國內地熱開發進行僅是少數,但多處潛藏開發地區大多與原鄉範圍重疊。且在草案修正前,能源局更制定加速地熱開法的獎勵辦法,不難預見未來影響到原鄉土地情況。除了法律在這之前完備,伍麗華也表示,諮商同意的過程,部落如何參與能源發展?也是化解用地爭議的管道。而這也是再生能源開發潮來襲前,各界都需思考的課題。
整理:施容亘/責任編輯:德蘭亞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