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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狩獵管理辦法》修法說明會 林務局彙整各方意見

大綱

為了實現狩獵自主管理的願景,林務局4月20、21號舉辦《原住民族狩獵管理辦法》修法說明會,邀請專家學者、原民團體、動保團體,和一般民眾對狩獵管理辦法修法提出意見與討論。而林務局參酌各界意見後,會再正式進行法制作業。

林務局一連兩天針對修正《原住民族狩獵管理辦法》,舉辦座談會與說明會,其中有原民團體提出修正條文第3條中規定,狩獵範圍要依照原基法所定的原住民族地區內,且非屬依法禁止獵捕動物或捕捉魚類的區域,但實際狩獵範圍常常和國家公園法產生衝突,希望能訂定相關條文做協調。

排灣族議會籌委會召集人ljegay rupeljengan (樂鍇‧祿璞崚岸)表示:「這個裡面就隱含著,我們實際上狩獵的範圍,或受到其他法的衝突。這個法裡面也許我們最常遇到的,就是在國家公園(法)裡面。」他認為這方面的衝突協調,要有相關條文去做處理。

國立臺北大學助理教授張惠東指出:「因為原基法本來是有討論到說,其他相關法規應該在原基法頒布之後,要做配套相關的修正,但實際上沒有,我們現在並沒有做這樣的修正。」也就是說,國家公園法在它境內,還是全面禁止狩獵的。

同場動保團體也堅守立場表示,獵捕保育類動物就是違反大法官釋憲中,自用狩獵會危害保育類動物,但原民法扶林秉嶔律師發言強調,針對「非營利自用」的修法大法官要求,要設計在一般狩獵的特殊情形中,也可獵捕保育類動物的機制。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理事長姜怡帆認為,現在的管理辦法好像要直接特許,只要基於野生動物資源監測,或是好像只有部落可以自訂的自治公約或者是自主管理的情況下,就可以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這完全扭曲了釋憲的說明。」姜怡帆說。

法律扶助基金會原民中心律師林秉嶔說:「我個人比較疑惑的問題在於,草案裡面只提了一個例外而已。就是只限於有(辦理)狩獵自主管理(的部落),才可以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可是大法官不是這個意思,大法官是要求大家想辦法,去設計這樣的例外機制。而不是說在一般的狩獵的情況之下,就不可以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

長達3個多小時的座談會,就是希望把過去原住民族狩獵行為檯面化,透過自主約束機制,逐步建立未來立法方向,張惠東教授認為,野保法固然要保護野生動物,但在另外一方面,法條中也保障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權,希望新的辦法能夠減少狩獵黑數,同時在生態保育和文化傳承也能達到平衡。而林務局參酌各界意見後,會再正式進行法制作業。

責任編輯:鄭群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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