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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修法納規範 網紅廣告不實最高罰2500萬

大綱

不少人是透過網紅介紹在網路上購買商品,衍生出許多消費爭議,對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通過,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的修正案,要把網紅、直播主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若有廣告不實的情況,就會處5萬至2千5百萬的罰鍰,希望能減少消費爭議,不過對於網紅的定義、以及罰鍰的金額,就引發立委質疑。

隨著網路的發展快速,不少人是透過線上平台,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美食、旅遊等影音,逐漸受到網友喜愛而成為網紅,進而開始代言或是推薦商品,而粉絲也會因為網紅的知名度,對網紅增加信任感而購買產品。

民眾 Usay說:「會,我有追蹤網紅,IG的跟臉書都有,那就是網紅他們推薦的,像是書籍啊,會好奇,會有興趣,然後就會去查,再去做購買。」

網紅 Dungi也說到:「那像我是到後面就是都會挑,不一定產品來了,然後我就會接(業配),我一定也要先跟廠商說,你的那個產品,就是我先試吃或者試用,然後我覺得好吃,我覺得它好像有效果,我才會幫他(廠商)發文。」

目前網路上定義網紅,大致分為兩種一種就是所謂的KOL,就是「關鍵意見領袖」,是擁有一定的成就、知名度、及聲量的網路經營者;而KOC則是「關鍵意見消費者」,就是有能力間接銷售商品的消費者。不過要注意了,公平會二月通過,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的修正案,想要將網紅、直播主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

網紅 Dungi表示:「可能你是藝人,或者是你的粉絲有到達10萬,你有藍勾勾的話,那也許就叫KOL,幾千、幾百,如果你有能力接得到業配的話,那都算是小網紅KOC。」

公平會副主委 陳志明 v.s. 民進黨立委 邱志偉:「你這網紅的定義,還沒有討論出來?我們接下來目前會先以個案的方式,(比)較個案的事實來認定。」

公平會表示,如果涉有廣告不實,會先以個案進行認定,將處5萬至2千5百萬元的罰鍰。不過,其中的相關定義,國內還未達成共識,立委對於網紅定義尚未清楚規範,就先逞罰而感到疑惑。

公平會副主委 陳志明 v.s. 民進黨立委 邱志偉:「還是因為你把他定位說,網紅是他的影響力到1萬人,1萬人以下不罰。那他事實上對其他的消費者,雖然不到1萬人,但已經造成了傷害,那你不罰,那很奇怪,你用人數來判斷,我想那個人數大小,應該是會比較涉及到各個處罰,罰鍰的金額的高低。但是至於說他違法性的部分,應該跟人數的大小,比較沒有那麼直接的關係,支持這個方向。」

雖然定義及罰鍰仍有爭議,但公平會還是呼籲,網紅等社群網站的用戶,在網路以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銷,不論是賣家或薦證者的身分,均應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提醒切勿踩廣告不實的紅線。

責任編輯:陳劭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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