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楊志航曾經說過,「你們看一下梨山,梨山很清楚有80%的土地不在原住民手上,再看看谷關99%不在原住民手上。」原住民保留地不是族人使用,這樣的情況至今不在少數。因為就有許多土地仲介,遊走在法律邊緣,操作原保地買賣市場。
翻開《原住民保留地開法管理辦法》,裡頭就明訂原保地移轉承受人,只能是原住民族人。但辦法是死的, 多數非原民買家購買原保地的案例,會找族人做人頭,以他的名義取得原保地所有權,之後再與對方簽訂借名契約。
而契約內容最常見的,就是設下了人頭無法負擔的高額抵押,避免土地轉賣,同時用民法保障私人契約的效力,確保土地使用在自己手中。這導致外界甚至財團,順利將原保地步步蠶食。而這樣的情形,如今在個案中出現一絲轉機。
最高法院大法庭針對原保地移轉個案,做出的裁定,以憲法、原基法及公政公約等法律角度,解釋原保地對原住民族使用的特殊性,以及文化傳承等功能,並進一步否定買方逃避相關辦法的交易效力。
法扶原民中心專職律師主任林秉嶔指出,「最高法院的態度其實已經很清楚了,他其實希望能夠從根本的方式,在法律的層面上落實禁止原民住保留地轉讓給非原住民。」
也是因為大法庭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提案法庭要根據裁定做判決。但原保地私下買賣的問題,哪是審理個案就能解決的。
為此,林秉嶔還說,「國家必須要去思考的是說,為什麼原住民保留地會有這樣流失的狀況,到底在原鄉地區這個產業、或者是經濟,到底發生了什麼樣的問題。」
即便未來法律不斷修正,但問題沒被根治前,還是會有買家不斷鑽法律漏洞。要如何避免原保地流失?仍是國家要積極面對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