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原基法第21條所揭示的「傳統領域」概念,是否僅限於公有土地,多年來爭議不斷。最高行政法院25日就針對相關案件作出最新判決,明確指出傳統領域若僅限於公有土地,違反憲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為這場歷時多年的法理爭議帶來重大轉折。
時任原民會主委 Icyang Parod(夷將‧拔路兒):「傳統領域範圍為什麼不將私有土地劃入的原因,主要考量是歷史上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到目前已有很大的變化。」
回顧2017年,原民會依據原基法第21條,訂定《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明定只劃設公有土地為傳統領域,引發學界與不少原住民族人反彈。
政大民族系主任 Daya Dakasi(官大偉):「於是就會產生很多的問題,現在在法律上面不是公有土地的,其實我們都很清楚知道,那個就是我們的傳統領域,但是按照他的劃設辦法,你不能夠去做主張。」
法扶原民中心律師 林韋翰:「傳統領域它的概念其實是先於國家存在,先於這個公有土地跟私有土地的制度,這個土地制度的設計是後面才出現的。」
儘管目前還不清楚法院見解是否具有通案效力,不過,外界已經開始關注未來,在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涉及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等行為,需不需要取得原住民族的「諮商並同意」,將成為重大關鍵。
政大民族系主任 Daya Dakasi(官大偉):「可以去預見的就是,未來在針對原鄉的這種土地的開發時,那是不是還是僅限於公有土地,才能夠去主張這個諮商同意權?這個未來恐怕就會有很大的討論的空間。」
法扶原民中心律師 林韋翰:「行政機關會不會採納法院的見解,恐怕可能還是會稍微比較慢一點,當然我們希望快一點。」
這起判決不只是牽動法律的適用範圍,也再次顯現原住民族土地主權與國家制度之間的結構張力。未來,在法制體系中,如何讓原住民族的集體記憶與歷史事實被合理承認與接納,還是目前台灣多元社會必須面對的重要考驗。
責任編輯:N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