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不能開倒車!」
在寒風細雨下高舉標語喊口號。19日上午多個民間團體來到行政院前,痛批內政部在上個月召開協商的「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強行通過依照「身分別」而非「所得分級」來計算社宅租金;一旦7月1日正式上路後,將出現不同所得繳相同租金的「垂直不公」,對低薪青年與邊緣弱勢將造成重大衝擊。
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 彭揚凱:「憑什麼依據說某一種身分是第二級、某一種身分是第三級,只要沒有福利身分的年輕家庭全部都是依照社會住宅第四階,就是最高階的租金來付?對很多低薪的年輕人是非常不合理。」
民間團體表示,為了讓弱勢民眾入住社宅經濟可負擔,從2016年起便積極倡議依「收入」訂定分級租金,在跨黨派立委支持下,2021年成功修正住宅法第25條,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目前包括雙北及桃園都採「收入分級租金」來照顧弱勢族群,內政部卻依「身分別」來計算社宅租金,已違反住宅法25條修法意旨。
勵馨基金會研發處專員 許靖健:「目前內政部把弱勢婦女身分放在第二跟第三級是不合理的,因為這些身分都是有一定的期間限制,身分消失了不代表婦女的狀態就足以負擔弱勢的租金。」
國土管理署住宅發展組長 歐正興:「還是預計7月會上路,預計啦;但是都有一些正常的法治程序,時間點也可以提早、也可以延後。」
內政部表示,其實「報稅所得」資料課徵有侷限性,若當成租金分級收費依據,容易誤判補貼對象,目前社宅租金也有相關配套,包括租金負擔率從3成降到2成以下;另外,新完工社宅租金會以屋齡加計10年做為計算基準,而且新舊方案也會彈性接軌,若地方政府有特殊需求,也可依現行方式收費。
責任編輯:林懷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