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原民中心專職律師 林育萱:「蘭嶼整島幾乎都是違建,106年到110年申請建造的只有2件都是公用。歷年以來自始至今蘭嶼鄉公所只有98件建造,裡面有94件是公有建築物,所以只有4件是私人,是不是很驚人的一個數字。」
國土法治化彷彿是道枷鎖,蘭嶼島上的族人依照傳統慣習建屋,卻和區域計畫法跟建築法產生嚴重的衝突,讓族人成為法制下的犧牲品,但蘭嶼違建案例不是個案。再看到,目前要推動進部落的國土規劃法,實際上雖然有考量到原住民族對土地使用的特殊需求和慣習,但還是要符合現行的法規框架中。
國立台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助理教授 林嘉男:「它跟水土保持法是不能衝突的,它跟農發條例也是不能衝突的,我們常常能夠看到的農耕居住混合或者是農耕林混合的這種使用情況,可能在現行法規就是沒有辦法做突破。」
而學者更進一步解釋,國土計畫法涵蓋的專業術語和概念,讓要來理解國土計畫多了一定的門檻,若要將這項計畫推動進部落,需要更多專業人士包含部落工作者,進行專業語言的轉譯,才能真正幫助族人了解自身權益。然而,保障原住民族的集體權或個人權益,就要來看到近年對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的兩起判決,分別是憲判字第4號漢父原母案,挑戰著族群邊界,和第17號西拉雅族正名案,涉及法定的原民身分,憲法法庭針對有關於原住民內部的司法訴訟,從判決當中也能觀察出不同態度和立場。
法扶基金會原民中心主委 Awi Mona (蔡志偉):「面對到原住民族身分議題的時候,也許他比較牽扯到民族,或者是部落內部的議題,所以大法官的立場以及他呈現出來的解釋文,相對來講是比較開放的。」
也就是說,有關於原住民身分議題,大法官則給予原民內部,較有彈性的討論空間,不過未來要關注的影響,便是族群內部要如何來因應,族群邊界、族群身分跟族群認同,這些更要回到原住民族內部,甚至是部落本身要去思考的課題。然而近年不斷強調的原住民族自治,還有特定事物,包括傳統領域議題,若同時又是屬於原住民族內部的司法爭訟時,學者也強調,應該要給原住民族更多自主自治的決定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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