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田秋堇表示:「整個美麗灣,事實上就是預知仲裁紀事。」
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爭議10多年,業者決定退場,106年仲裁結果也出爐,台東縣政府斥資6.29億元,買回美麗灣,引起外界譁然,監察院立案調查。17號監察院針對濫用BOT協調機制,對縣政府提出糾正。106年協調委員會表示,美麗灣未來可以提供文教設施、遊憩設施、公益機構使用為結論,做為日後仲裁庭判斷,縣府應該買回建物的理由,不過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美麗灣並沒有通過環評,目前也無法作為旅館使用,仲裁庭卻以旅館的營運資產標準,作為估價條件,等於是為業者的過度開發,尋求解套。
田秋堇表示:「業者在申請環評的時候,它就說它的房間是80間,然後申請仲裁的時候,它說它的房間是123。」
監察委員高湧誠說明:「因為那時候合約還沒有終止,認為說是可以營運狀態,去估一個國際旅館,跟去估一個完全不能夠用,國際旅館的建築主體,它的估價基準一定不同的,可是有高到6.29億,是用可以營運的,國際旅館的價值來估價嗎?」
而魔鬼就藏在細節裡,監察委員指出,不僅仲裁委員會成員有球員兼裁判的缺失,要將此案提送仲裁的協調委員會,更而魔鬼就藏在細節裡,監察委員指出,不僅仲裁委員會成員有球員兼裁判的缺失,要將此案提送仲裁的協調委員會,更認定美麗灣案,是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責任不歸屬雙方,讓業者免除契約責任,更忽略土地環境與人民連結。
高湧誠補充:「這還是屬於行政程序法的一部份,台東縣政府不是可以,自由自在地認定,依照美麗灣公司的協議,我們就認定這個是除外情勢,雙方都不可歸責,協調委員會做的決議,台東縣政府其實在20天內,可以異議撤銷的。」
監察委員趙永清表示’:「這個地方是一個,原住民當初要南向,到南方菲律賓、馬來西亞各國,南向的重要的出發地,所以學者覺得那個也是歷史的遺跡。」
監察委員更說,美麗灣案像是掀開,政商間潘朵拉的盒子,仲裁結果卻是拿公帑給開發商,而台東縣政府在仲裁期間,並沒有基於公益原則提出抗辯,要求財政部檢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關於投資合約和協調委員會的相關規定,並函請法務部,依法偵辦相關人員有無涉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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