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尖石鄉有位蔡姓族人,109年向友人買了一隻受傷的幼猴,帶回家中治療。隨著猴子傷勢日漸痊癒,加上長時間的相處,獼猴與族人之間培養出情誼。雖然期間族人曾野放過一次,但不久獼猴又回到族人家中。
經過一番考量後,才決定飼養。只不過這個出自善心的舉動,卻遭到其他民眾拍照檢舉,蔡姓族人也因違反野保法,可能會吃上罰款。
當事人蔡清郎表示,「我想說我們來養、來給牠治療,好了以後我們再放,放走了將近一年又回來,真的是沒有回去的話,也好可憐沒有東西吃,乾脆再把牠拴起來這樣,沒有其他的惡意。我根本不知道法律,為什麼有約束這個。」
近年來野保法修法,在108年1月9號,將台灣獼猴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但無合法來源仍不可飼養。而根據林務局統計,從108年至110年,地方政府處裡非法飼養,台灣獼猴案件,總共就有8件、共11隻,但都沒有進行裁罰,而是以沒入的方式處理。
對此,農委會林務局保育組簡任技正黃绣娟回應,「因為有些民眾他可能從一些管道上取得到台灣獼猴的話,如果不是合法,他就有違法野保法一個規定,希望民眾說有撿到台灣獼猴,還是依照程序來去跟地方政府來查報。」
黃綉娟強調,若是飼養個體來源,為獵捕而來,已牴觸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規定,也可依該法第49條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民眾如果發現落單的猴子,則請撥打1999專線,請有關單位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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