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路流傳的「只要同事訂雞排沒揪,就是職場霸凌」,不過是否構成霸凌,將有法源依據來認定,從7月1日起,霸凌就「有法可管」。隨著「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台灣首度將職場霸凌明文入法,也讓相關認定、雇主責任及罰則,都有更明確的規範。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張宏林:「這個法規基本上是正面的方向,但如果未來有什麼問題,可以來再做滾動式的一些政策的一些調整。」
依照勞動部規定,職場霸凌必須符合5項核心要件,包括: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行為人為內部員工且利用職務權勢、行為逾越業務必要與合理範圍、具備反覆或持續性,以及致使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對此,多個民間團體29日表達支持,但也呼籲企業必須落實內部制度,避免新法流於形式。
台灣永社副祕書長 黃慧瑜:「基層勞工自主工會,難以落實自治,那資方長期介入的狀況,這個也導致就是,雖然說就算是大企業,對騷擾或者是霸凌有內部的申訴管道,但是他卻缺乏來自於基層工會的監督能量。」
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 施逸翔:「去保障我們台灣的外籍移工,免於強迫勞動跟職場霸凌的風險,我們不應該對移工貼上歧視的標籤。」
勞工若在職場遭到不法侵害,像是主管或雇主不依法給予請假,勞工可直接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另外,若是在職場工作群組中,遭到反覆的言語攻擊或被惡意講壞話,只要內容涉及誹謗、侮辱或損害名譽,勞工也可自行蒐證,循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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