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返港,海巡人員及檢方登船檢查,船上發現分切過的鯊魚肉塊、魚鰭。這艘遠洋漁船「漁勝發號」,2024年在北太平洋作業時,被加拿大政府發現補殺海豚當成獵捕鯊魚的誘餌、通報我國。經查緝全案共10名印尼籍船員及台灣籍船長涉案,檢方起訴船長,6名船員緩起訴、通緝4人。日前屏東地院宣判,田姓船長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2年2個月有期徒刑。
漁業署副署長 林頂榮:「第一,我們是尊重我們司法檢察機關對於這個案子的一個審理。那第二個是,我們對於漁民在海上作業,特別是在公海作業的時候,我們也一再呼籲我們的漁民,應該遵守國際及國內的一些管理規範。」
遭獵殺海豚有43隻,雖然船長主張政府對漁民法令宣導不足,也認為這幾年國際漁權被壓抑,但法官認為獵捕數量這麼高,顯示船長不是一時生計危機,而是把違法手段當成經營策略之一。
海保署海洋生物保育組專委 蘇宏盛:「海保署對於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的保育宣導工作始終不遺餘力,持續在相關場合進行宣導,保育鯨豚及海龜等保育類野生動物,已是當前國人高度共識的普世價值。」
環境正義基金會海洋事案主任 林佑亮:「2020年之後,其實漁業署都有發現說,多艘漁船有類似殺害海豚的行為,但是這是到了今天才第一艘,有漁船因為這樣子,而受到刑事上的一個處罰。」
長期關注遠洋漁船濫捕等議題的民團,肯定司法機關打擊非法漁業,但也發現這非單一個案,在現有鉅額罰款的制度下,還是有人為了圖利而違法;呼籲政府對於捕捉海豚、虎鯊這類重大違規或是多次違規紀錄的累犯,建立退場機制,才能讓台灣漁業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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