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沉默,等於默許加害。
司法不該成為二度傷害,然而現行性侵害案件追訴期最長僅20年,對兒少性侵受害者極為不利,許多受害者長大後想透過法律制裁加害者,卻已過時效。
台灣性別平臺教育協會理事長 周玉紅:「我們身為教育工作者,經常與大眾提到兩個很重要的性平觀念,分別是以積極同意取代消極抵抗,還有以主張權利取代保護自己,但遺憾的是,目前的司法系統下,主張權利卻因非訴期的,時效限制而受到阻礙,沒有足夠時間尋求司法,究竟這樣的制度不僅無法落實性平教育的精神,更讓司法無法發揮社會正義的功能。」
2024年3月25日,憲法法庭公告審理「民國95年以前性暴力犯罪追訴期規定』是否違憲。這次釋憲行動關乎大法官是否真正具備性別敏感度,呼籲已超過追訴期的倖存者站出來,共同加入釋憲行列,一起推動司法正義的改革,也期盼社會大眾能夠重視此議題,攜手守護下一代的權益與安全。
台灣性產業勞動者權益推動協會理事長 姚惠耀:「今天非常感謝有幾位倖存者願意站出來,因為我自己也曾經是性暴力的受害者,所以我非常清楚,即便我是成年受害,還是也走了十幾年的路,那學校不教性教育,不教什麼談論性的話題,更不要說性的溝通跟遣散,這種只教說不能教育導致受害者遇到暴力的時候,往往先自我審查一遍。」
當性教育缺席、談論性成為禁忌,許多兒少在遭遇性侵時無法理解發生了什麼事,更難即時對外求助。現行法律用追訴期劃出一道門檻,讓許多勇敢站出來的聲音,最終仍得不到司法回應。這不只是個案的遺憾,更是制度對創傷的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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