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黨團協商《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條文草案,在現行法規中,農民防治獸害還有原住民狩獵可使用金屬獸鋏,但是大口徑有鋸齒的金屬獸鋏傷害性較大,還需持續溝通來禁用,不過也說不宜全面禁用。
林保署長 林華慶:「金屬套索它還是有在實務上農民或者原住民族的獵人他會需要,但是我們也考量到說誤捕到譬如說像黑熊這些瀕危的物種;所以我們希望說特定規格、也就是大口徑的套索,希望說可以透過一定時間的溝通之後,能夠來禁用、但是不宜全面來禁用。」
至於保留條文中的第五十一條之一罰鍰部分,行政院提案版本中,若獵捕到保育類野生動物,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一般動物則是新台幣1千元以上到1萬元以下;不過立委鄭天才主張,應該對「首次」違反者不罰,也說獵人在夜間捕獵、視線不良下使用陷阱或是獵槍,無法辨別野生動物屬於保育類還是一般類,應該對「明知」是保育類野生動物的違規者,才要開罰。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鄭天財):「如果可以加明知的話,就更符合因為這裡面(釋字第803號)本來就有寫除有特殊例外;這不是,這用詞是大法官的一個用詞。」
法務部代表:「在刑罰上來講的話,明知兩個字就變成他必須有直接故意、就是排除他就是未必故意,等於就是說加重主管機關或者是檢察機關的舉證責任。」
而在執法過程中要如何舉證證明,明知道是保育類野生動物,恐怕有事實上的困難;不過農業部林保署長林華慶也解釋,只要符合備查要件,不小心獵到保育類動物將不會被罰。
林保署長 林華慶:「已經核准或者是符合備查的要件的,他不小心去獵到保育類動物,這個是不會罰的。」
不小心獵捕到保育類後,通報主管機關就不會被罰,若未經申請狩獵到保育類動物,才會因此受罰;至於,政院版草案將「首次」不罰拿掉,但立委提醒山區存在資訊落差,因此林保署可保留現行條文「首次」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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