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美玉,近日調查報告針對原住民司法通譯建置不周,請行政檢討改進。報告中指出,原住民族共16種族語42種方言別,不過目前原民通譯在檢察署僅7種語別,法院11種。認為這將導致特別族群,在司法程序處於弱勢。
而在法庭上不乏有語言造成誤解的個案,法扶原民中心專職律師林韋翰表示,曾有刑事案件,族人依傳統慣俗,有觸碰孩子生殖器。卻無法用中文向法庭解釋文化內涵,因此解釋這是在跟孩子「玩耍」,以至於警方檢方,甚至法官無法了解。
法扶原民中心專職律師 林韋翰:「事實上被告並不是這個意思,但是他沒辦法使用中文來表達,那這個就會造成很大的隔閡,甚至是如果律師也沒有通譯的狀況之下,他跟當事人去開會,那他開會過程當中,也很難發現事實上過去,他只要有適當的通譯應該可以發現,應該是有文化抗辯的可能性。」
諸如此類的案例,林韋翰強調,並非當事人聽得懂或是會說華語,就不需要原民通譯。
法扶基金會原民中心專職律師 林韋翰:「並不是說他可以好像聽得懂法官講什麼,那就不需要通譯,我覺得這個是可能要去挑戰,由律師來挑戰這樣比較合適、挑戰檢察官跟法官。」
不過對於當事人或律師,要請到原民通譯確實不容易,原民會語言人才資料庫也並非對外開放。而通譯不僅僅需要會說族語,法律用語的相關背景,更需要經過一番訓練。原民政策協會理事長陳旻園指出,若以原住民法體系的層面思考,開設專責法庭,在各方有文化背景脈絡思考的狀態下,語言的阻隔或許能降低影響。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 Yapasuyongu Akuyana(陳旻園):「我們之前講說如果今天像民事事件,涉及的是傳統慣習的民事事件的話,那這個本來這件事情應該是會回到,不管是你剛提到其他國家的,像紐西蘭的毛利法庭,回到這個法庭法院裡面,來去討問這件事情,那語言的障礙,我想勢必這個問題會變得很小了。」
陳旻園表示,通譯的角色並不一定是語言翻譯,而是熟知事件的文化情境,讓各方理解國家法和文化之間的落差 ,而這樣的專責法庭也能脫離國家法的框架,更能進一步保障原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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