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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人持槍狩獵案纏訟10年 今言詞辯論終場

大綱

布農族人王光祿持獵槍狩獵遭法院判決一事歷經約十年的時間,終於在今日(17)迎來最後一場言詞辯論庭;法院聚焦五大癥結點,包含族人持有獵槍除罪的類型、目的及場域,以及族人獵捕保育類是否影響生態平衡、和未事先申請狩獵許可是否以刑法裁處,最高法院將在3月14日做出審判。

2013年,布農族人王光祿因持獵槍上山獵捕山羌、山羊,遭法院以「野保法」、「槍砲彈藥條例」判刑3年6個月,歷經社會聲援討論到非常上訴,最後聲請釋憲直到總統宣布特赦;長達十年的時間終於在17日這天,在最高法院迎來了最後的言詞辯論庭,而法院此次提出的五大癥結點中,針對原住民持有獵槍除罪之類型、目的及場域則由兩位專家學者作為鑑定人、表達意見。

鑑定人 郭厚志:「自製獵槍這個名詞,就是在這過去的二十年間主管單位所創設出來的名詞,它其實不是原住民的傳統,當時在立法過程中的一些疏忽造成將錯就錯,法官依法審判,他們就是得按照那個法條文字:像是把原住民的使用的槍械限定在自製這件事情,因為原住民所使用的狩獵用的槍械,一直以來都是制式的而不是自製的。」

鑑定人 Awi Mona:「我們對於原住民族狩獵作為一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的角度出發,只要這個槍枝它是用作獵槍的一個(使用)目的,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或者是原住民族地區範圍內的話,不管是自製或是他製的話,都應該受到法律除罪的範圍。」

除了槍械問題,法院的另外兩大癥結點則是關於保育類野生動物。族人在非營利自用的狀況下,獵捕保育類動物是否會破壞生態平衡?以及族人未先申報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是否應由刑法裁處?法院將做出最後審判。

律師 羅惠馨:「(釋字803號)它肯認原民狩獵文化,並沒有要去保育類動物這邊做更多的限縮,我們回到野保法本身的條文來說,保育類(動物)只要符合基於傳統文化還有祭儀目的去獵捕,就可以排除刑法;(大法官)803號解釋也不能去違背這樣的法條的解釋,所以王光祿今天雖然沒有事先申請許可,可是它基於狩獵給母親食用的這個目的是符合傳統文化;那也有野保法(第)21之1這個除罪化的適用,所以也應該要予以除罪。」

雖然王光祿本人並沒有出現在言詞辯論庭上,但律師表示他仍期許以無罪定讞。

律師 羅惠馨:「這個案子有跟他說就是不會影響他特赦的部分,但是他還是非常在意說就是說到底有沒有被認定有罪?我們當時候在跟他講有被非常上訴的時候,他其實還是非常願意說打這個訴訟,就不只為了他自己幫更多的獵人去除掉這個汙名。」

究竟王光祿是否能免去刑責?長達十年的狩獵自主之路,審判結果將在3月14日水落石出。

責任編輯:林懷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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