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三法」在立法院持續進行修法,24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開會議,逐條審查《性騷擾防治修正草案》,其中在第六條,朝野立委針對受到性騷事件的被害者,後續安置和扶助措施、紛紛提出意見。
民進黨立法委員 蔡培慧:「家暴的防治有113的專線,有安置的機關、有醫療的扶助,但是我們在這裡都沒有。」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陳椒華:「關於被害人我們提供的協助,就是修正文字變成是建制『性騷擾被害人保護諮詢』,然後也把醫療及服務網絡事項放進來。」
而在修正案的討論中,針對通過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是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的資訊,若違反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到60萬元以下的罰鍰。緊接著,上周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初審的教育文化委員會,也針對初審沒有達成共識的申訴機制和救濟制度等條文,進行朝野協商。
國民黨立法委員 游毓蘭:「有沒有可能性平會的認定,教評會、考績會根本不買帳的狀況,這種情形我就碰過好幾件。」
民進黨立法委員 范雲:「如果考績或教評會有變動性平會之懲處的時候,能夠讓被害學生,有一個陳述意見的機會。」
學務特教司長 吳林輝:「這塊在現行的防治準則有,那如果放在立法說明。」
至於學生是否能直接向主管機關申復,相關條文也備受爭議,協商通過條文指出,申請人、被害人和行為人如果對處理結果不服,得以在收到書面通知的隔天起的30天內,用書面具名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是校長、教師、職員或是工友,申請人或被害人得直接向主管機關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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