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副院長 江啟臣:「第51–1及第52條條文修正通過。」
議事槌落下,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21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三讀條文中,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炸藥、毒氣、電器,獸鋏以及使用獵槍以外其他種類槍械等8項規定。
民進黨立法委員 Saidhai Tahovecahe(伍麗華):「不論是獵具的類別還是野生動物的類別,都不應該受到刑罰的處罰。」
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的使用下可以獵捕野生動物、並增訂備查機制;為了要避免獵人王光祿事件再度發生,三讀條文中也保留獵捕一般類或保育類野生動物將處行政罰、免受刑罰,並保留首次不罰的規定。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鄭天財):「事實上晚上我們的獵人去狩獵的時候,無法了解牠是野生動物還是不是野生動物,是保育類還是不是保育類。」
而21日的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套索等獵具在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中具有不可替代性,應該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和尊重;未來農業部將依據野保法中,第19條公告其他禁止獵捕野生動物之方法,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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