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走到高等法院舉起布條,要司法回給族人公道,審理超過10年的611「高雄桃源復興里國賠」訴訟案,近日傳出好消息!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由台南水保署支付相關編號族人的財產損失,也判賠應給予因水災而造成文化權受侵害的族人,每人20萬的精神慰撫金。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庭長 甯馨:「本院認為原住民文化權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因住家土地遭沖毀無法回復,被迫遷離原鄉環境,文化與習俗將逐漸消逝影響身分與文化認同,原住民文化權受侵害所以判定台南水保署應該依照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賠償精神慰撫金每人各20萬。」
而因611水災迫使搬離熟悉的離開家鄉,也和親友遠離的族人,不管在生活機能上或是文化權、人格權,都受到重大的衝擊,但過去在爭取精神賠償上卻屢屢遭到駁回;因此這次的勝訴也讓族人又驚又喜,而律師也表示這是展現人格權實體化重要的案例。
611自救會幹部 杜曉嬛:「我們走那麼久也是很驚訝,我們其實能夠勝訴有一半是堅持,那有一半也是看到了政府的公平正義。」
委任律師 林三加:「健康權、名譽權這些比較典型的權利受損的時候,是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但是人格權這個部分它是比較抽象的,那這個案子就是其中一個具體化的一個重要案例,它將原住民的文化權還有這個布農家庭權,或是一起生活的這種文化權,把它作為人格權的一種內涵。」
而律師也進一步說明,這樣的判決對於其他攸關原住民族人格、家庭和文化權等人格權法案是一劑強心針,肯認司法單位對於原民主體性的重視,而整起案件台南水保署仍可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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