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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三法」僅一條三讀通過 原民權益受關注

大綱

世界海洋日即將到來,而促進發展海洋經濟的《海洋條例產業發展條例》於今年5月三讀通過。但是早在2019年通過《海洋基本法》時,就明定政府要在2年內制定包含《海洋保育法》、《海域管理法》在內的海洋三法,如今只兌現一條,而部分海域屬於原住民族的傳統海域範圍,原民權益入法也受各界關注。

即將迎來世界海洋日,國際間也越來越重視永續漁業發展,今年新內閣上任後,通過的第一個草案,就是攸關海洋經濟的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時任行政院發言人 陳宗彥:「陳院長決議通過草案,期盼此次草案能賦予海洋委員會,扮演海洋產業政策統合協調功能。」

海洋資源的使用將更加活躍,但來看到2019年,《海洋基本法》通過後,明訂政府要在2年內制定海洋三法,分別是《海洋保育法》,用來協調並促進海洋保護區整合,以及海洋空間規劃、海域使用權管理的《海域管理法》,第三個就是在今年5月,唯一通過的《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要來促進海洋經濟發展。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陳椒華:「但是現在已經2023年,而且第十屆已經快要過了,所以希望在下個會期前,能夠儘速把像《海域管理法》、《海洋空間發展條例》能夠送到立法院。」

然而有部分海域屬於原住民族的傳統海域,在《海洋空間發展條例》中,原民權益保障內容是在朝野協商中的附帶決議中通過,條文中第四條,將利用海洋資源和空間進行的海洋產業,洋洋灑灑有17項,包含海洋能源開發、海洋礦資源開發、海洋運動、海洋觀光及遊憩以及工程等等,都將會影響到原住民族的傳統海域。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 (鄭天財):「另外就是還有一條條文,民營機構公法人、私法人或是政府,他可以設置海洋產業園區,也可以設置劃設海洋產業專區。這樣的一個一劃設之後,就專屬於於他們的,變成會排擠到我們原住民族傳統海域的相關權益。」

然而近期《礦業法》修法三讀通過,刪除霸王條款並保障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相形之下,在院會通過的附帶決議,未來海洋產業園區或專區須保障原民傳統活動權益,但在行政機關上並無法律的約束力,更期盼未來在《海洋保育法》和《海域管理法》的制訂上,原民權益保障內容能夠突破重圍,明確立定。

責任編輯:亞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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