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6月底公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9月5日召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但有環團認為規模認定過於寬鬆,缺乏生態保育的企圖心,而環評豁免條款也讓環團擔憂,呼籲應該加嚴標準、並加開多場次公聽會,廣納民意,才能防範開發不當行為。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 陳椒華:「我們看到就是2000KW以下或者是有就是化石能源裝置比較有潔淨的所謂系統,這個部分都不用環評,我們認為這樣子是在護航開發;應該北中南東要召開環評的公聽會或說明會。」
環團人士指出,像是2020屏東萬巒200公頃林地種電案、花蓮鳳林等超過30件光電申請案,都引發當地居民強烈反彈,即使環境部主動提案、修正環評缺失,但內文依舊漏洞百出;而山坡地開發包括牧場、露營區1公頃以上就要環評,但光電場域設置,只有15公頃以上才需環評,標準不一,環團指出很不合理。
森林城市協會理事長 莊傑任:「你應該要設定一個面積,2公頃以上無條件環評、2公頃以下應該要交給林業主管機關來決定要不要環評,而不是交給能源主管機關;這個在對我們很多的造林地所謂的毀樹造林這樣的亂象,才會有把關的機制。」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長 蔡孟裕:「露營場基本上有人過去會有污水,光電場它在營運的時候除了清潔之外,其他的它不會有那一些空污、水污的排放,所以我們基本上是從這樣的影響程度去思考到這個規模。」
環保司強調,環評主要是評估開發案對環境的影響程度,來納入規範管理;將彙整會議的各界意見後,再來檢討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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