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8年,美國原住民納瓦霍族和美國聯邦政府締結和平條約。條約中規定在納瓦霍保留區的部落,擁有使用水資源的權利,不過如何使用並分配水資源,在條文中沒有具體規劃,等於是看得到卻用不到。納瓦霍族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聯邦政府有「積極義務」,亞利桑那等州認為水權分配與他們的權利有關,也都參加訴訟。最後聯邦最高法院以 5:4認定,聯邦政府並無積極採取行動的義務,理由是「條約沒有規定具體行為義務」,或等聯邦另外訂定具體的法規來落實。然而在沒有具體規定之前,法院無法要求聯邦政府要有任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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