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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地借名轉移無效 價金返還恐掀法律戰

大綱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10號民事判決,已經明確指出原住民保留地不能隨意轉讓給非原住民。不過,過去有非原民看準族人對於資金跟生活等現實需求,以借名登記等方式,實際取得原保地的控制權,藉此規避法律上的移轉限制,卻也衍生不少法律爭議。如今最高法院最新判決進一步釐清,這類涉及非原民取得原保地實質控制權移轉的安排,可能因違反相關規定而無效;不過土地一旦拿回來,原本的交易價金跟土地上既有建物如何處理,仍衍生後續法律問題。而這起判決,也再次引發外界對原保地保障與利用的關注。

原住民保留地不只是族人生活、文化與經濟發展的重要土地,更是政府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避免土地流失的重要制度。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以原住民為限,非原民不得取得所有權。不過,看準部分族人受到資金、土地利用及生活等現實需求,過去實務上仍出現非原民以借名登記等方式,規避原保地移轉限制,實質掌握原保地的使用、收益甚至控制權。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10號民事判決,也從法律層面釐清,若這類安排被認定是在規避原保地移轉限制,相關法律行為就可能因違反禁止規定而被認定無效。

政大民族系教授 Daya Dakasi(官大偉):「他也不是只是應該被簡化,成為個別的、私人的,可以完全去支配的財產,他是有對於整體的原住民集體去做,這種維護保障的這樣的一個目的,所以他對於他的所有權人設定條件,設定限制這個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這項判決也釐清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所涉及的法律爭議。原保地受到移轉限制,並非單純限制個人處分自己名下的土地,而是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制度背後的公共利益,以及土地作為族群集體權利載體的特殊性。不過,當借名登記或其他私下移轉安排被法院認定無效,除了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原先交易過程中的金錢往來,也可能衍生新的法律問題。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 Yapasuyongu Akuyana(陳旻園) :「因為這個債務為什麼會,進到借名登記的這件事情,為什麼會族人非當這個人頭的原因,就是因為土地上面無法融資,他完全就是沒有辦法進行這個,主流市場上面的,我們講說金流的這個融資,金流有對價關係的原因。」

法扶台北分會法務專員 Falong Sinciang(法隆.星降):「他其實在他的歷審過程當中,其實我們可以很明確地看到,因為對方買家,當初就已經說我給你這個錢,不是買你的土地,是買你的其他東西,所以這個地方其實,在後續的訴訟當中,或者是後續的發展裡面,其實很有機會,可以保留住,當初買方所給的這一些價金,買賣價金。」

也因此,當土地交易因違反法令而被認定無效,買賣雙方之間原本的金錢給付,是否需要返還、返還範圍如何認定,以及是否涉及不當得利或其他債權關係,都可能成為後續訴訟爭議的焦點。

政大民族系教授 Daya Dakasi(官大偉):「不過我們也看過有案例,在討論就是說這種虛偽的,設定這種高額抵押的,這種自始無效的這樣的一種案例,所以在針對於住民保留地,這種私底下的轉租、轉讓的樣態裡面,下一個階段可能要去面對,要去處理的就是這個所謂的,債權的問題。」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 Yapasuyongu Akuyana(陳旻園):「《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應該要進行這個,所謂的土地信託制度,或者集體產權信託,這個其實在其他國家,我們都可以看得到,用這個集體的方式來去面對,外部資本進入,然後讓這個有效地讓土地,留在族群裡面,有效地進行所謂的地方創生。」

法扶台北分會法務專員 Falong Sinciang(法隆.星降):「如果我們族人未來想要再重新利用,拿取回來的原保地的話,這個建築物勢必要先處理,如果可以跟地上物地所有權人,好好地協商的話,當然是最好的模式,但是如果沒有辦法達成一個好的協商,當然還是可以透過法院的資源,透過法院訴訟的處理,來去主張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這起判決,凸顯原保地不只是個別族人的私有財產,更與原住民族文化、經濟生活保障密不可分。不過要如何守住原保地,並讓土地活化利用、發揮照顧族人與延續文化的功能,仍有待法律與政策持續完善。

責任編輯:N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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