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審理時指出,曾志湘雖然堅決否認收錢,並試圖把責任推給部屬,但法院根據現金帳本和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認定收賄事證確鑿,判決書中嚴厲批評帶頭敗壞官風,且犯後毫無反省,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另外,判決也指出,行賄廠商吳淳洋、部屬蔡幸蓁均坦承犯行,法院最後衡量了收賄金額、標案規模以及各人的認罪態度,依法做出,蔡幸蓁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行賄廠商吳淳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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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市復興區長曾志湘因為在任職期間向廠商收賄,桃檢去年3月偵結起訴,24日一審出爐,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褫奪公權8年。
法官在審理時指出,曾志湘雖然堅決否認收錢,並試圖把責任推給部屬,但法院根據現金帳本和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認定收賄事證確鑿,判決書中嚴厲批評帶頭敗壞官風,且犯後毫無反省,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另外,判決也指出,行賄廠商吳淳洋、部屬蔡幸蓁均坦承犯行,法院最後衡量了收賄金額、標案規模以及各人的認罪態度,依法做出,蔡幸蓁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行賄廠商吳淳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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