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著釋字803號,催生出《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3月15日正式公告,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說法,目前提供22款國外廠商的甲式自製獵槍,價格落在1到3萬元左右。
法扶原民中心專職律師 羅惠馨:「過往已經拿到槍證的自製獵槍其實還是可以使用、還是可以,那只是說因為它沒有像乙式獵槍,就是說新製造的、那有經過安全驗證,所以警政署的部分有說族人要用的話,可能要去簽一個切結書。」
然而,像王光祿案的獵槍是從日本時代傳承下來,不屬於管理辦法規定的甲乙式獵槍、更不屬於既存的自製獵槍;因此律師就表示,即使該法解決用槍安全問題,仍擔憂未來可能還是會出現,員警與族人間槍枝認定的落差。
法扶原民中心專職律師 羅惠馨:「這些本來就存在的槍枝,可能過去礙於法令關係沒有辦法曝光的槍枝,它可能沒有辦法讓這些員警或司法機關在調查的時候,馬上能夠去知道說它應該也是所謂(槍砲條例)20條不處以刑事處罰的槍枝。」
根據獵魚槍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明定,彈藥持有人每3個月應將彈殼,繳回保管地的警察單位,並清點數量開立收繳彈殼,就是希望避免彈藥外流,遭不法使用;但族人表示狩獵地區地形多為險峻,要「全數」撿拾繳回,實務上可能會相當困難。
桶壁部落守護山林協會發起人 Kinga.Tazing:「彈殼的部分他(要)繳回,繳回的數量那不是所有地方的狩獵的地形都可以撿回彈殼,那他這沒辦法撿回彈殼,有什麼樣的機制或者是報備,這個他也要講得詳細。」
另外,族人也針對第二條規範,原民會與國防部,負責自製獵槍安全使用及彈藥安全諮詢與相關訓練,應有更明確規範與實施,讓族人的狩獵文化能夠更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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