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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視法》草案公聽會 廣納社會各界意見

大綱

行政院推動反歧視法,在全國各地召開公聽會,最終場來到台北,就有學生表示目前國內雖有性別相關歧視法規,但猶嫌不足,應全面保障國人;另外民團也指出歧視定義不夠明確、且應明訂申訴管道的主管機關,好讓國人在面對歧視的時候,能有良善檢健全的申訴管道。

消彌社會歧視問題,行政院推動反歧視法,在北中南東各地召開公聽會,最後一場來到台北;針對歧視相關法令,國內已有性平三法,分別是《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但就有學生代表表示,在現今多元社會仍然不夠。

台大學生會會學生權利部長 李瑞霖:「從過去台大一直有族群(歧視)事件發生,所以說我們認為反歧視法,應該要有更全面的保護,不只有性別跟年齡,以及身體特徵、文化背景,甚至包含種族,這應該包含到裏面的。」

清華大學幼教系副教授 丁雪茵:「針對特定族群的保障,我建議是以個別訂立專法的方式處理,那我認為平等不歧視是要,透過教育來達成。」

另外,有民團指出,根據草案第25條明定,當歧視事件造成多數當事人受侵害,透過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經受20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對此,民團指出草案中的歧視定義仍不夠清楚,且受害當事人也難以申訴。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 黃嵩立:「針對個人所為的歧視性言論,僅在達到騷擾的程度才構成歧視,但對於未指名道姓,而是針對特定群體的歧視言論,則未有規範,建議明確化,第25條之保護範圍。」

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理事長 Savungaz Valincinan:「如果是參考性平三法寫法的話,那它是會直接要求說 主管機關,譬如說要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那時不是在反歧視的這件事情,我們應該要具體地要求,然後讓主管機關去把細則跟行政程序做出來。」

此外,現行許多部落也擁有部落會議、或民族議會等自治團體,並未符合法人規定,民團呼籲應納入反歧視法,讓族人遇到相關事件,能有充足的申訴及救濟的管道。

責任編輯:吳柔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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