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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修法 警消可組特種公務人員協會

大綱

行政院昨日(26)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警消可籌組特種公務人員協會,但基層認為會員人數門檻仍過高,也質疑不得協商事項的部分、限縮協商空間;對此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足以妨害警消勤務執行安全的事項才不得協商。

屏東明揚大火造成4名消防員殉職,引發外界關注消防員籌組工會議題,行政院26日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中央三級機關可籌組機關協會,會員人數門檻200人,警消可籌組特種公務人員協會,會員人數門檻400人,修法也擴大協會的建議、協商及參與事項。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 蕭仁豪:「人數門檻的問題你訂200(人)、400(人),那個等於就是跟大家講說你就不用想成立了,因為人數實在太多,你沒有跟基層談過,以基層的立場一定不會承認這個草案。」

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長 周威廷:「其實各五類的適用特種人事法律的人,現在銓敘審定以外大概都有3800多人以上、那消防人員更多,所以我們把這樣一個框架定在跟部會層級一樣的400人門檻。」

修法基層並不買單,國民黨立委王鴻薇也質疑,協會法修法草案雖然放寬結社權,但該修法草案第7條規定8項可協商事項也列出不得協商事項,其中包括足以妨害警政、獄政、移民、消防及災害防救等整體勤務執行的安全事項。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 黃鈺翔:「會不會未來我們想要提出就是跟人力有關、跟工時有關、跟裝備有關,他們就認為會影響整體的勤務運作,那就禁止我們協商,那這個協商權是不是就是名存實亡。」

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長 周威廷:「各類的協會針對勤休事實上基本是可以協商,銓敘部定的這個草案版本內容是特別提到說,足以妨害警消等這些整體勤務執行安全的事項,才不得協商。」

周威廷表示此次修法重點也是把協商事項放寬、擴增到8項,如果協商不成立的話後面還可以進行調解,基層則認為應該召開公聽會,廣納基層團體意見。

責任編輯:黃金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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