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改條文中,將氣候變遷後續協調﹑分工和跨部會因應事務,改由永續發展委員會來負責,但目前跨部會委員組織中並無原民角色,對此捍衛原民權益的民間團體,希望能成立屬於原住民族氣候變遷的專責機關。
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秘書長 Lisin Haluwey表示:「其實更應該設立原住民族氣候變遷委員會,獨立的來看說針對這個氣候變遷,以及森林碳匯的這個自然主權,在原住民族上可以怎麼做。」
若以國際為借鏡來看,在紐西蘭的氣候變遷法裡,就將懷唐伊條約入法並設有專章,也就是保障紐西蘭毛利人,在氣候變遷法中土地使用的主權與權益,因此原民團體認為具有參考價值。儘管目前已經有原住民碳匯試辦區,但原民團體仍希望拉高治理氣候的層級,將土地主權拉回到原住民族身上。
Lisin Haluwey進一步表示:「推廣試辦區又是一個下面的單位,變成說我們去幫他們去造林去幹嘛的,那就沒有意義。因為他沒有把主權回歸到原住民身上。他沒有去肯認原基法第20條說的自然主權。」
原民長照權益促進會執行長Besu Piyas(方喜恩)認為,氣候變遷法對於台灣的原住民,是台灣這塊土地的所有人都應該要把原住民族注入到這個法。「因為原住民族不叫做只有表面上的原住民族,它其實叫做解殖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原住民進去了就是解殖了。」 Besu Piyas(方喜恩)說。
台灣原住民族生活多年仰賴的土地,在制定氣候變遷因應法前,原住民就已經在守護森林土地的價值,然而原民團體也無奈說到,當談及碳匯及碳訂價等措施時,在法治端卻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和對待,無疑是將原住民族再次推向,定居者殖民主義中,希望透過更多公聽會與政府對話,在氣候變遷因應法三讀通過前,原住民族的氣候和土地正義不再被漏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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