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5/6審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草案,立委鄭天財針對現行規定原保地移轉對象僅限「原住民個人」侷限性提出質疑,主張應將「部落」納入土地取得主體,以符合部落共有的傳統慣習。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鄭天財):「因為在我們的部落裡面,事實上在原住民保留地,有屬於原住民個人,也有屬於部落的,一直以來都是這樣,但是因為部落一直沒有被列進去。」
原民會土管處長 謝亞杰:「其實我們方向上是支持的,只是說我們會覺得說,部落作為原保地取得一個主體的部分,他的一些相關的配套機制的部分,是不是要更完整一點再來推動會不會比較好一點。」
原民會指出,考量到部落組織運作及管理權責,相關配套措施仍須進一步周全規劃。除了取得主體爭議,立委盧縣一則將焦點轉向原保地流失的長期沉痾,擔憂「借名登記」恐導致原民土地權益受損。
原民會土管處長 謝亞杰:「在原住民保留地移轉之前,受讓人跟讓與人的部分要先具結,他不會讓非原住民獲得實際使用的權利,也就是說你可能做一個行政查核的線索,去查比如說異常的資金流向,或者因為土地登記移轉的頻繁,我覺得做一個行政查核的線索,就可以做更具體的一個,所謂的查報動作。」
國民黨立法委員 Sasuyu Ruljuwan(盧縣一):「是。」
盧縣一也持續追蹤部落公法人的推動進度,對此原民會回應,今年已規劃將試辦計畫擴增到十個部落,並針對資源管理、國土規劃以及部落諮商等面向,檢視部落在行政運作上的承載能力,作為未來是否賦予其法律主體地位的重要評估依據。
責任編輯:王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