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今年初正式公布修正,明定選舉委員會應針對原住民選舉人,單獨設置投票所或在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不受戶籍地投票的限制 。中選會指出,已納入年底地方大選選務措施中 。
中選會選務處長 王曉麟:「那目前中選會這邊已經有,開始在研擬這些對應的措施跟方案,那我們也召開了專案會議,來進行的討論,那有關的這些會議的討論,後續我們會繼續研議,提經我們的協調會議,選務工作協調會議之後,然後會報請我們的委員會決議來實施 。」
但如何執行?仍在討論中 。原民立委指出,特別是都會區族人投票,很常因為該投票所只有一兩位族人,開票後就能得知族人的投票意向 。而年初修法後,立委鄭天財指出,族人反而將面臨原住民議員、市長、里長等要到不同投票所投票的狀況 。
國民黨立法委員 Sra Kacaw (鄭天財):「他(原民選舉人)可以去,兩個投票所,原住民的部分他可以,集中在某個比如說,南港區公所來去投票,另外里長的部分,他可以回到他自己,原來的投票所 。」
又或是在同一個投票所投票,再將里長等選票運回該族人戶籍地開票 。雖然程序略微繁雜,但鄭天財認為,為了保障憲法賦予的秘密投票權利,中選會應克服一切困難執行 。而這樣的修法,被視為不在籍投票實施的第一步 。
中選會主委 游盈隆:「比方說在某一次單一的選舉裡面,公民投票啊,這樣子去,試著去推動不在籍投票,那當累積足夠的經驗之後,我希望我非常期盼,有朝一日台灣能夠,實施不在籍投票 。」
中選會主委游盈隆指出,不在籍投票推動仍有難度,可透過幾次選舉經驗累積 。對於不在籍投票的制度,游盈隆肯定是項進步的思維,也抱有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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